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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儒*与田**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田儒*诉被告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儒*以本案的重要证据土地使用证权异议登记正在办理过程中为由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儒*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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