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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泉木业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黄**劳动争议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方红泉木业加工厂(以下简称红泉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5)东*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一审期间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列红泉加工厂为被申请人的同时列经营老板陈**、汪**为第三人,结合黄**二审期间提交的陈**、汪**《调查笔录》的内容来看,陈**、汪**可能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追加为当事人参与本案诉讼,以查清红泉加工厂与陈**、汪**之间,陈**、汪**与黄**之间的关系。同时,一审向陈**送达红泉加工厂的庭前诉讼文书与裁判文书,可能影响红泉加工厂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导致事实不清,且程序上可能影响红泉加工厂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1、撤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5)东*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

2、发回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东方红泉木业加工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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