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限公司诉张**、湖南省**有限公司等商品的销售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购房款5000000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861584元(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5月8月20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7000元(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受理费和保全费64064元,执行费61685元,合计606433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湖南省**有限公司、湖南宏**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643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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