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某某**洲清水塘支行与株洲**限公司、株洲某**限公司、周*、满某某、蔡*、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株洲某**限公司、周*、满某某、蔡*、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任审判,通知原告中国某某**洲清水塘支行应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1820元,逾期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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