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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曾**、刘**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曾**、刘**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因二被告涉嫌犯罪,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5年10月16日恢复诉讼。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肖**、曾**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曾祥真于2004年5月25日合伙成立怀化市**有限公司,原告投入300万元,曾祥真投入700万元。在合伙期间共同开发了坤源雅居和坤源华天大酒店。2009年6月12日原、被告之间因合作发生矛盾,无法维持合伙关系,经协商,一致同意原告退股,并签订了《退股协议》和《房产移交表》。2010年6月11日,二被告将全部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此后,双方已实际履行,相关门面资产一直由原告经营管理至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二被告2009年6月12日签订的《退股协议》合法有效。

被告辩称

二被告没有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查:原告与被告曾*真于2004年4月原告出资300万元,曾*真出资700万元,合伙成立怀化市**有限公司。在合伙期间共同开发了坤源雅居。2009年6月12日,在共同开发坤源华天大酒店时,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无法维持合伙关系,经协商,一致同意原告退股,并签订了《退股协议》和《房产移交表》。曾*真将坤源雅居1、2、10号楼门面和10号楼2楼的房屋所有权等资产分割给刘*。此后,该资产一直由刘*夫妇管理至今。曾*真对与刘*签订的退股协议及将协议中相关资产分割给刘*的事实没有异议。2010年5月,刘*将该资产作为实物出资,评估价值为700多万元,与刘*合伙成立了湖南湘**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的案由起诉,其实质为案涉资产的所有权确认。原告早在2010年5月将案涉资产的门面(含土地使用价值)作为出资投入湖南湘**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该资产的所有权人为湖南湘**有限公司。刘*对该资产已经没有所有权,且被告曾祥真自始对该资产权属转移给刘*没有异议,刘*已经失去诉讼的意义。刘*对案涉资产不具有所有权,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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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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