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因与被上诉人谭**、湖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司)、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谭**及其委托代理人谭**、被上诉人直**司委托代理人钟*、被上诉人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发回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11元,退回上诉人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