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司株洲支行与被告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2015年12月28日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三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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