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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彭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何**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彭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何**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彭某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系母子关系,2010年9月26日,被申请人何**与申请人父亲彭*因故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均未发现其行踪,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特申请宣告何**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何**,女,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月峰乡黄花岭村3组,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月峰乡十寺村15组7号,系申请人彭某某之母。郴州市北湖区月峰瑶族乡人民政府、郴州市北**村村民委员会、郴州市北湖**村民委员会共同证明何**于2010年9月离家出走后失去联系,经家人多次寻找仍渺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同时,郴州**民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彭某某父亲为彭*,母亲为何**,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燕泉派出所证明申请人彭某某的父亲彭*已于2014年12月29日死亡。申请人彭某某为此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宣告何**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版发出寻找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彭某某申请宣告何**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第26条、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何**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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