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阳**理局与被执行人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查,被执行人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5)桂阳法执字第541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