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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尤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侯*为与被告尤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侯*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侯*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侯*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子尤某乙。由于婚前原告缺乏对被告的了解,草率结婚,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因生活方式和性格的不同,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

2、户口簿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尤某乙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尤某甲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经庭审审查,符合证据采信规则,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尤某乙。近年来,双方因缺乏沟通,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2016年3月24日,原告以无夫妻感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亦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造成目前夫妻不和的主要原因是双方缺乏沟通所致。只要夫妻双方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夫妻间互相尊重,相互信任,多加沟通,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夫妻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侯*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民法院,并向杭州**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民法院)。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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