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与被告王**、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左**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左逢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左逢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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