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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平**园有限公司与湖南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公司)与被告湖**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盘**公司应交纳诉讼费用101480元,已交纳33900元,尚欠67580元一直未按规定交纳。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和2015年3月13日两次向盘**公司发出《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将按自动撤诉处理。盘**公司至今仍未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盘**公司提交起诉状时没有预交清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湖南**园有限公司已交纳的诉讼费用33900元由其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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