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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金**任公司与被告**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金**任公司诉被告株洲**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任*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钟*、人民陪审员沈**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金**任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株洲金**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株洲**理局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洲金**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金**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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