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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