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原告刘**与被告湖南太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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