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湖南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原告刘**与被告湖南太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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