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清诉被告李**、汪**、张*、李**、杨*、胡**保证合同一案中,原告杨*清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7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36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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