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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集英广达印刷器材经营部与湖南凌**任公司、戴*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市开福区集英广达印刷器材经营部与被告湖**责任公司、戴*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市开福区集英广达印刷器材经营部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湖**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080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陈*以其位于长沙市湘府东路一段1001-1号森林城6栋1302室的房屋(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为原告长沙市开福区集英广达印刷器材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开福区集英广达印刷器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湖南凌**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080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陈*名下的位于长沙市湘府东路一段1001-1号森林城6栋1302室的房子(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的权属。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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