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陈**、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蔡**已偿还了原告张**的借款,原告张**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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