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有限公司与被告湖**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4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100.2元,由原告张**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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