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郭**、郭**、郭**、郭**与被告醴陵市**有限公司、醴陵市建筑工程有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郭**、郭**、郭**、郭**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郭**、郭**、郭**、郭**以自行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诉讼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郭**、郭**、郭**、郭**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郭*、郭**、郭**、郭**、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