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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