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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孙*、浏阳市大围山国有林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杨**与孙*、浏阳市大围山国有林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浏**民法院于2014年9月5作出(2013)浏民重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判决后,杨**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及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孙*、浏阳市大围山国有林场的代理人杨飞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杨**诉孙*、浏阳市大围山国有林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3)浏民重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而杨**已于2014年3月24日死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应依法追加杨**的继承人参与诉讼,再作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3)浏民重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

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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