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赵*因诉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长沙**民法院作出的(2015)雨行初字第00157号行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7月18日,赵*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向湖南**护厅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保障公民环境权、促进环保公众参与为由,要求湖南**护厅书面公开:“湖南坪**限公司2500t/d熟料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项目环评报告(全本)及批复”。同月21日湖南**护厅收到后,于2015年8月5日作出《湖南**护厅关于赵*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告知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及《国**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请进一步提供所申请公开事项与你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证明材料”,但赵*并没有进一步说明,而认为湖南**护厅的行政行为违法,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湖南**护厅出具的《湖南**护厅关于赵**申请公开的答复》,实质上是被告在信息公开过程中,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与其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证明材料的告知,而非对赵*信息公开的最终答复。赵*应根据该告知,作出提供或不予提供的决定,再由湖南**护厅审核是否提供赵*申请的政府信息,湖南**护厅的该行政行为,对赵*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对赵*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赵*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赵*上诉称:一、上诉人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对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有公开的义务,政府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不冲突;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明显不当。1、被上诉人没有对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作出任何处理,要求补充材料只是最终答复的中间环节,答复时已远远超过法定期限。2、被上诉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规定申请信息公开必须要注明理由,没有列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要提供的证据,被上诉人人为设置障碍。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申请理由不充分不予公开”的相关规定。4、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申请予以答复是其法定义务。三、被上诉人适用法律错误。依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上诉人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要求上诉人提供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材料。四、被上诉人处理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的最后时间才以公文的形式通知上诉人补充材料,导致上诉人在法定期限无法完成法定职责。五、被上诉人没有提交重要证据,应视为举证不能。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处理信息公开申请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并且明显不当,请求依法判决:一、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行初字第00157号行政裁定书;二、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开上诉人所申请信息违法;三、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公开“湖南坪**限公司2500t/d熟料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项目环评报告(全本)及批复”。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答辩称:一、上诉人不具有申请公开涉案政府信息的资格,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相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二、如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生产生活无关,会大大加重行政机关的工作任务;三、答辩人作出答复未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符合法律规定;四、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已履行法定义务,告知了上诉人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只要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定公开的条件,上诉人会依法公开。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采信的证据和确认的事实与原审无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诉《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赵**申请公开的答复》属对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决定前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同时,对被上诉人答复中“请进一步提供所申请公开事项与你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证明材料”的要求,上诉人予以实质性回应、即按要求提供材料或作出无法提供的说明后,被上诉人仍具有对其申请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义务,所以该答复并未导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程序的终止,故该答复书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