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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随时健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长沙首**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随时健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首**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向原告发出《缴纳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签收该通知,但至今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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