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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沙广厦支行与许**金融借款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沙广厦支行与被告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沙广厦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厦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590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沙广厦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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