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智**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智**限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智**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智**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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