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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玉潭镇望乡情商务酒店诉宁乡金**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乡县玉潭镇望乡情商务酒店诉被告宁乡金**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宁乡金**任公司名下价值77758.4元的财产,原告并以中国大**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县玉潭镇望乡情商务酒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宁乡金**任公司名下价值77758.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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