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乡县玉潭镇望乡情商务酒店诉被告宁乡金**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宁乡金**任公司名下价值77758.4元的财产,原告并以中国大**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县玉潭镇望乡情商务酒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宁乡金**任公司名下价值77758.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