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段珍气、段**与被告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段珍气、段**于2016年3月4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谢**、段珍气、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70元,减半收取9,535元,由原告谢**、段珍气、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宁乡县玉潭镇望乡情商务酒店诉宁乡金**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智**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湖南智**限公司与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夏*、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新邵县支行与被告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工商**沙广厦支行与许**金融借款纠纷一审裁定书
原告中国建设**湖南省分行与被告谌**、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