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烟诉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767元,减半收取1383.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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