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智**限公司与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智**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智**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智**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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