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田*均与被告田*平、田*、田**、田*方、黄粉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田*均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田*均撤回对被告田*平、田*、田**、田*方、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