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彭某某、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戴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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