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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与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陶**、中国人民**港市支队因与被上诉人焦**、刘**、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4)汨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代理审判员肖**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担任记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4)汨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已收案件受理费18048元,退还中国人民**港市支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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