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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云**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市云**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产公司”)为与被告株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建群、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产公司诉称,2012年6月30日,被告通过公开招商会承租了原告位于株洲市**教大学城内智谷商业街4号栋一、二、三层,建筑面积216.91平方米并签订了《智谷商业街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交付了租赁物,但是被告除了最开始缴纳的保证金200万元外,从未支付过任何租金。现已拖欠原告租金共计3630336元,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智谷商业街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630336元(暂计算至2015年5月30日),请求计算至实际返还承租门面之日;3、被告支付违约金971113元(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15年5月30日),请求计算至实际返还承租门面之日;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证据2、被告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资料,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及相应注册登记信息和被告的股东情况、三股东均认可承租事实;

证据3、智谷商业街意向商户报名表、智谷商业街招商商户签到表,被告2012年6月30日二次报价单、被告为招标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拟证明被告欲承租智谷商业街4号栋一、二、三层,并报价为70元/m2;

证据4、《智谷商业街租赁合同》,拟证明原、被告协商一致订立智谷商业街4号栋一、二、三层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每月租金151264元,租金支付方式,逾期支付租金30日可以解除合同等约定;

证据5、照片3张,拟证明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门面并仍在所租门面经营的事实;

证据6、2014年3月1日催收函、2014年5月12日租金催告函、2014年12月23日租金催收函、2015年1月15日租金催收函、2015年3月17日租金催缴通知书,拟证明原告多次发函催收租金并告知被告如不缴纳租金将解除合同等事实;

证据7、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拟证明缴纳了200万元保证金,且用于抵扣本次纠纷拖欠的租金;

证据8、房屋所有权证,拟证明被告承租门面属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聚**公司未予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聚**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质证,视为放弃其质证权利。

本院查明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7、8,本院经审查认为,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

2012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谢**签订《智谷商业街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208-01)。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坐落在株洲**职教大学城内智谷商业街4号栋一、二、三层房屋(建筑面积2160.91平方米),用于经营网吧、电玩、动漫项目,租赁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止,其中自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的时间作为被告筹备和装修时间,不计入正式租期。每月租金151264元,租金半年一付,签订合同时,被告向原告预缴6个月租金,6个月后所需租金由原告提前一个月从被告所缴押金(约定押金为24个月租金计3630336元)中冲抵,保留100万元不再抵扣,以后租金须提前一个月预缴,逾期,将从押金中扣除,扣除后,被告需在15日内补足押金,造成损失均由被告负责。同时,约定被告在租赁期内未经原告同意不得部分或全部转租,有擅自转租、转让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物业或逾期不支付租金超过30日等情形的,原告可以通知解除合同,被告应按月租金的2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交付了租赁物,但是被告除缴纳200万元押金外,从未支付过任何租金,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

审理中,通知株洲市**城网络会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查明该网络会所系2013年10月10日经核准登记在株洲市云**谷商业街4号栋1、2楼,尔后于2014年11月12日因决议解散而注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智谷商业街租赁合同》有原告公司盖章和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正确行使合同权利。原告按约定交付房屋后,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租金,经原告催收仍拒不给付租金,原告要求被告交纳拖欠租金并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符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根据欠付租金额和拖欠时间,参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酌定由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为宜。因第三人已注销,已无民事主体资格,同时,原告也不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依法退出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株洲市云**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有限公司签订的《智谷商业街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208-01);

二、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租金共计4537920元,以200万元押金抵扣后,尚欠2537920元,限被告株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原告株洲市云**责任公司;

三、2015年12月1日至腾房前的租金,由被告株**有限公司在交还租赁房屋时按日租金5042元(151264元/月÷30日)的标准支付给原告株洲市云**责任公司;

四、被告株洲**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株洲市云**责任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五、驳回原告株洲市云**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7612元,由被告株**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状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农行红广支行驻株洲**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市农行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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