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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有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有限公司以自行与被告湖**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50元,诉讼保全费3668元,合计8718元,由原告张家**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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