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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湖南江**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刘**、湖南江**有限公司、郝**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鲁礼洗与被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龚**、被上诉人湖南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被上诉人郝**的委托代理人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0元,退还给上诉人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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