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12月29日,原告何某某因考虑到小孩的幸福及家庭的稳定,愿意给被告吕某某一次改变的机会,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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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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