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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12月29日,原告何某某因考虑到小孩的幸福及家庭的稳定,愿意给被告吕某某一次改变的机会,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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