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万**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沙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万**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湖南**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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