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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三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马年、原审第三人马**、谭**、刘**物权确认纠纷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3)澧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马年的委托代理人彭**,第三人马**,第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举证质证权、辩论权、最后陈**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原审剥夺了当事人法定的上述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3)澧民三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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