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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与被告长沙市**村村民委员会、长沙**托铺街道新港村李家新屋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琼诉被告长沙市天**村村民委员会、长沙**托铺街道新港村李家新屋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琼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村村民委员会、长沙**托铺街道新港村李家新屋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村村民委员会、长沙**托铺街道新港村李家新屋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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