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湘**理委员会与田**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理委员会诉被告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理委员会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湘**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