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理委员会(中共湖南**作委员会)诉被告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湘**理委员会(中共湖南**作委员会)经通知后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获本院准许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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