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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与长沙市天**村村民委员会、长沙**托铺街道新港村李家新屋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易*清诉被告长沙市天**村村民委员会、长沙**托铺街道新港村李家新屋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村村民委员会、长沙**托铺街道新港村李家新屋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易**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村村民委员会、长沙**托铺街道新港村李家新屋组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村村民委员会、长沙**托铺街道新港村李家新屋组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易秀清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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