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易*清诉被告长沙市天**村村民委员会、长沙**托铺街道新港村李家新屋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村村民委员会、长沙**托铺街道新港村李家新屋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易**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村村民委员会、长沙**托铺街道新港村李家新屋组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村村民委员会、长沙**托铺街道新港村李家新屋组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易秀清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