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天**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2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61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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