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临澧县停弦山洲花炮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3月1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澧县停弦山洲花炮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临澧县停弦山洲花炮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