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岳阳楼区梅溪乡征地拆迁项目部与被告王**、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岳阳楼区梅溪乡征地拆迁项目部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岳阳楼区梅溪乡征地拆迁项目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岳阳楼区梅溪乡征地拆迁项目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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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