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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宾**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自仿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袁**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舒*担任记录。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宾**及其辩护律师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宾朝晖在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田心立交桥旁,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凌*。

2015年9月21日晚上,被告人宾朝晖在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田心立交桥旁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29.6克、疑似麻古8.1克。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宾朝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该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

该院认为,被告人宾朝晖明知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宾朝晖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定性和事实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陈**律师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宾朝晖认罪态度好,所贩卖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宾朝晖在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田心立交桥旁的“毛姑子饭店”附近,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重约0.5克)贩卖给凌*。

2015年9月21日晚上22时30分许,被告人宾朝晖在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田心立交桥旁的“大湖野生鱼店”前的马路边,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凌*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宾朝晖随身携带的挎包和裤子口袋内共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38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83粒。经称重,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和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分别净重29.60克和8.10克。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宾朝晖能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立案侦破、被告人宾朝晖到案的情况。

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宾朝晖的身份信息基本情况。

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09)芦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湖**监狱的《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宾朝晖的前科情况。

4、湘雅**鉴定中心(2015)精鉴字第13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宾朝晖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株公物鉴(理化)字(2015)263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从被告人宾朝晖身上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6、《(搜查)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及相关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宾朝晖时查获甲基苯丙胺29.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1**的事实。

7、手机通话详单,证明被告人宾朝晖与证人凌*联系毒品交易的通话情况。

8、辨认笔录,证明证人凌*辨认出向其出售毒品的被告人宾朝晖。

9、证人凌*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宾朝晖向其出售毒品的事实。

10、被告人宾朝晖的供述和辩解,其对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宾**知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宾**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宾**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宾**认罪态度好,毒品尚未流入社会,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3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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