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江诉被告天津华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江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文*、杨*星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宾**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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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联**责任公司诉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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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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