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文**与汉寿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华诉被告汉寿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文*华于2016年2月3日以“被告汉寿县人民政府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汉寿县人民政府在诉讼期间,针对原告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原告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对原告文**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