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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湖南万**限公司、第三人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莫齐军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万**限公司、第三人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莫齐军、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万**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莫齐军、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万**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莫**、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万**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万**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莫**、第三人张**的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94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莫**承担,反诉受理费8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万**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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